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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01日 17:59  点击:[]

校研 [2015] 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搭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平台,切实保证专业实践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基地是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建立。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基础扎实,互利合作、讲求实效,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有一批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和经验丰富的实践指导教师;

2. 能满足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3. 具备研究生生活、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4. 依托单位重视实践基地的建设,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5. 遵循就地就近原则。

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协议签署由各院系参照专业特点自主进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条件建设方案、联合培养工作方案、安全责任等;协议期一般为3-5年;协议签署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名称原则上为“第四军医大学+院系名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基地依托单位和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学校研究生院对实践基地建设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档案资料、明确的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实践基地建设研讨会或研究生实践成果交流会。

第九条 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建立双导师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实践基地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导师应定期到实践基地检查学生实践教学情况。

第十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费用,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承担,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定期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视情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因故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培养单位和依托单位应终止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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