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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01日 14:08  点击:[]

校研 [2015] 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奖助机制,更好地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优秀人才成长,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各单位教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新生入学奖励

第三条 校直各培养单位招收的“985”院校本科毕业的教育部计划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返还3年学费;校直各培养单位招收的 “211”院校本科毕业的教育部计划硕士研究生,返还3年学费。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新生入学奖励政策并负责解释。

第四条 校直培养单位的教育部计划推免硕士研究生免除学费。各附属医院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推免生奖励政策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每年秋季学期实施新生入学奖励,由研究生院根据招生情况确定奖励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定。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条 参评对象:三年级在读研究生及满足申请学位条件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可参加评定。

第七条 评定时间:每年秋季学期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定比例及发放标准:博士一等奖学金标准为20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5%;博士二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10%;硕士一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3%;硕士二等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奖励比例不超过5%。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励;

(二)行政管理量化考核成绩合格;

(三)课程学习、开题论证、中期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临床技能综合考核等各项成绩优秀。

第十条 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二)课程考试有不合格科目;

(三)开题论证或中期考核未通过;

(四)临床轮转出科考核有不合格;

(五)临床技能综合考核不合格;

(六)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

(七)其他不适于参加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研究生填写申请表,研究生管理大队根据行政管理量化考核成绩审核申请资格;

(二)导师和科室推荐 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意见;

(三)部院系审议 各部院系组成审议小组,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考核审议,确定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名单,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对各单位上报的奖学金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复核;

(五)学校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三条 发放对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在读教育部计划研究生。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5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时间:研究生助学金由财务部门逐月发放。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部院系确定人员 各单位核对本单位教育部计划研究生实际在校情况,确定助学金发放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助学金发放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复核;

(三)学校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定。

第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同意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复学后自复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特困补助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为家庭特别困难或遭遇特殊情况需特别补助的研究生。按照个人申请、导师及科室同意、研究生管理大队或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六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十条 导师以助研津贴形式给所带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非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放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和教育部计划推免硕士研究生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月,其他硕士研究生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年9月底前,根据在校研究生人数和各部院系需求公布助教、助管聘用计划,并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部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批的程序确定聘用对象。按在岗工作实际时间,以300元/人?月标准,由财务部门逐月发放助教、助管津贴。

第七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给参加临床轮转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放实践补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直各培养单位招收的非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享受相应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的基础上,由学校在第五学期一次性发放6000元/人的专业实践补助。

第八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校直单位新生入学奖励、助教、助管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校直各培养单位的由学校统筹,三所附属医院的由各附属医院承担。

第二十六条 助研津贴所需经费从导师课题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补助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承担,非临床轮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补助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特困补助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可参照学校奖助学金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研究生入学奖励、奖助学金、“三助”津贴等金额,所需经费由各培养单位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原《第四军医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4】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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