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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2015年06月23日 20:46  点击:[]

(2013年10月15日)

                   第一条  培养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计划

1.培养年限

学制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须于毕业当年2月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核后向研究生院递交延期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不得擅自延期或先延期后报批。延期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如需要再次延期必须重新申请。

2.培养方式及内容

实行导师负责,集体指导的方式。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二级学科临床轮转和专科培训三个部分,所达到的学分要求、临床能力要求及学位论文水平的标准按学科培养方案进行。

                 第三条   课程学习

1.教学方式

课程学习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的周末或晚上。

2.选课要求

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要求不少于2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12.5学分。

(1)公共必修课

英语3学分

医学统计学3学分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1.5学分

临床流行病学与循证医学3学分

(2)选修课

临床思维及判断1学分

内科临床诊治新进展1.5学分

外科临床诊治新进展1学分

影像医学新进展1学分

新药临床研究1学分

牙科临床规范化诊疗技术3学分

牙科整体诊疗计划制定1学分

口腔医学新进展1学分

口腔遗传病学2学分

医患关系与沟通2学分

医院感染控制1.5学分

医学伦理1学分

医学文献检索2学分

在不影响临床技能训练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和课题研究的需要,研究生还可适量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条  科研训练及学位论文

1.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在进行第一阶段临床能力训练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临床科研能力训练。应结合课程学习,使所掌握的基础知识用于实践,具体要求是:掌握文献检索方法、学会收集资料、数据处理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临床思维能力与分析问题的能力。

2.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是以解决临床问题为目的的描述性研究或回顾性研究;

(2)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3.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不能占用临床能力训练时间,一般不安排脱产进行论文写作。

                   第五条  临床能力培训

1.时间分配

培养期间参加临床通科轮转,轮转时间24个月,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科室及时间进行轮转。通科轮转结束后,进入本学科进行9个月的专科临床训练及科研训练、论文写作,研究工作必须与临床密切相关。

2.培养内容

研究生通过本阶段的临床能力训练,掌握各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及处理方法等,学会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医德。

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轮转科室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应有的质量。

特殊学科的临床轮转学科数量和类型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临床能力考核

1.出科考核

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时的要求在二级学科内轮转,每轮转一个科室,由科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填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手册》。

2.临床能力综合考核

研究生在完成所规定的临床能力培训计划后,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临床能力综合考核。

                  第七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

1.毕业条件

(1)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基本条件;

(2)轮转出科考核综合成绩合格;

(3)通过临床能力综合考核;

(4)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学位授予条件

(1)满足毕业条件;

(2)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毕业及学位授予

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专业学位。

                 第八条  组织管理

1.研究生院及各附属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专业学位的实施工作在各附属医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指导下进行。

3.导师为第一责任人,通科轮转期间实行导师和带教老师负责制。

                 第九条  附 则

1.本总则从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本总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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