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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护理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试行)

2015年06月23日 10:59  点击:[]

(2013年10月15日)

                     第一条 培养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发现、掌握、解决临床护理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专科临床护理技能娴熟,能独立完成本学科领域内常见及疑难疾病的护理。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4.开展临床护理研究,掌握并运用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培养计划

1.培养年限

学制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须提前三个月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向研究生院递交延期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不得擅自延期或先延期后报批。延期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如需要再次延期必须重新申请。

2.培养方式及时间分配

采取导师负责,护理学院和临床医院联合指导的集体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临床轮转和专科培训三个部分,所达到的学分要求、临床能力要求及学位论文水平的标准按培养方案进行。

                   第三条 课程学习

1.教学方式

课程学习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期的周末或晚上。

2.选课要求

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要求不少于20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12.5学分。

(1)公共必修课

英语3学分

医学统计学3学分

临床流行病学与循证医学3学分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1.5学分

(2)其它课程

临床思维及判断1学分

内科临床诊治新进展1.5学分

外科临床诊治新进展1学分

影像医学新进展1学分

新药临床研究1学分

电子计算机及应用3学分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2学分

重症监护技术及应用1学分

医患关系与沟通2学分

医院感染控制1.5学分

医学伦理与道德1学分

医学文献检索2学分

在不影响临床技能训练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和课题研究的需要,研究生还可适量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条 科研训练及学位论文

1.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在进行第一阶段临床能力训练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临床科研能力训练。在导师和临床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结合课程学习,使所掌握的基础知识用于实践,具体要求是:掌握文献检索方法、学会收集资料、数据处理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临床思维能力与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临床护理实际,完成一篇以总结临床护理实践经验为主的学位论文或个案护理分析报告(含文献综述)。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不能占用临床能力训练时间,一般不安排脱产进行论文写作。

2.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是以解决临床护理问题为目的的实证性研究或循征研究;

(2)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五条 临床能力培训

1.时间分配

第一阶段:为临床通科轮转,时间24个月。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科室及时间进行。

第二阶段:为专科训练,时间9个月。通常安排在通科轮转结束后,主要进行专科护理训练及科研训练、论文写作。

2.培养内容

研究生通过本阶段的临床能力训练,能养成严谨的科学作风,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对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的实际和潜在的健康问题进行健康评估和教育;能运用护理程序对专科常见疾病进行护理;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常见及疑难的护理问题;学会常见的急诊处理、危重病人监护与抢救、护理病历书写;具备一定的临床教学技能和护理管理技能。

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科室轮转并达到应有的质量。

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临床能力考核

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每轮转一个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对研究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

1.毕业条件

(1)通过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修满规定学分;

(2)轮转出科考核综合成绩合格。

2.学位授予条件

(1)满足毕业条件;

(2)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答辩

(1)满足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按学科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以研究生导师为主。

4.学位授予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同意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组织管理

1.导师

临床技能训练通科轮转期间为带教老师和导师负责制,导师负第一责任;专业培训及科研训练期间由导师负责。

2.组织管理

(1)专业学位的实施工作在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2)研究生院、护理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护理部)负责学位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附 则

1.本总则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2.本总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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