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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5年06月19日 11:37  点击:[]

校研[201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第四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术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应在入学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并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部分学科(见附录)还需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考试;

3.按学校相关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4.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申请人应在入学之日起四年内通过学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入学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五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

3.按学校相关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4.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5.申请人应在入学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学位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无悔改者;

2.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因其他原因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要求和评阅、学位申请、评定与授予、学位档案建立的程序和标准原则上按《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后,填写《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入学基本信息表》;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在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后,填写《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入学基本信息表》,报军队学位办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取得《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并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可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均以双盲评阅方式组织。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由各分会(或单位)统一组织,通过答辩排名靠后的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复审。

第十四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所在单位鉴定(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

2.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应有一位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3.前置学位证书复印件

4.外语统考合格证复印件,部分学科还需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复印件

5.培养计划

6.开题论证报告书

7.专业、专业基础、专业外语考试试卷

8.发表论著复印件

9.答辩申请书

10.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11.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12.学位论文答辩书(2份)

1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

14.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15.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16.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7.学位论文全文(3本)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后应按要求建立学位档案,校级档案材料包括:

1.学位基本数据表

2.学习登记表

3.所在单位鉴定

4.专家推荐书(2份)

5.前置学位证书复印件

6.外语、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复印件

7.培养计划

8.开题论证报告书

9.专业、专业基础、专业外语考试试卷

10.发表论著复印件

11.答辩申请书

12.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13.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14.学位论文答辩书(2份)

15.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

1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17.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18.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19.学位论文全文(3本)

20.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

21.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和科级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档案的建立参照研究生学位档案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录申请硕士学位须参加国家综合水平统考的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护理学、公共管理和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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